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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台儿庄古城管理委员会2022年度下半年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作者: 来自: 时间:2022-09-28 17:21
序号 行政执法决定书文号 行政执法相对人名称 行政执法事项名称 主要事实 行政执法依据 行政执法决定 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 作出决定的日期 备  注
1 枣古城管罚字〔2022〕2号 枣庄台庄公馆有限公司 枣庄台庄公馆有限公司不执行转供电环节电价政策案 2022年8月8日,台儿庄古城管委会收到枣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移交的《关于移交转供电案件线索的函》,反映台儿庄古城内枣庄台庄公馆有限公司5G基站转供电环节电价偏高。经查,枣庄台庄公馆有限公司与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市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东有限公司枣庄分公司签订了转供电合同(协议),对通信设备的用电事宜达成了协议,约定枣庄台庄公馆有限公司收取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市分公司和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东有限公司枣庄分公司转供电电费。除此之外,不再收取其他任何费用。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市分公司和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东有限公司枣庄分公司自设电表,两公司工作人员和枣庄台庄公馆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共同检查表码,核定用电量。2020年1月至2022年8月,多收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市分公司电费金额206.43元,多收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东有限公司电费金额248.4元,共计多收转供电电费454.83元。2022年8月14日,已将多收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市分公司转供电电费金额206.43元全部退还。2022年8月16日,已将多收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东有限公司转供电电费金额248.4元全部退还。鉴于当事人态度较好,积极配合案件处理,违法行为轻微,积极纠正,已经主动退还多付电费价款部分,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情节,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的规定,经台儿庄古城管委会集体研究,决定对枣庄台庄公馆有限公司不予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 不予行政处罚 枣庄台儿庄古城管理委员会 2022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