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台儿庄古城管理委员会2022年上半年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作者:
来自:
时间:2022-04-28 17:00
序号 | 行政执法决定书文号 | 行政执法相对人名称 | 行政执法事项名称 | 主要事实 | 行政执法依据 | 行政执法决定 | 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 | 作出决定的日期 | 备 注 |
1 | 枣古城管罚字〔2022〕1号 | 枣庄市台儿庄运河古城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 枣庄市台儿庄运河古城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未经考古调查、勘探,擅自进行建设工程案 | 2022年3月16日,台儿庄古城管委会收到枣庄市台儿庄区文化和旅游局移送的《转办函》,反映枣庄市台儿庄运河古城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涉嫌未办理考古许可擅自开工建设。经查,枣庄市台儿庄运河古城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未经依法批准,非法占用位于台儿庄区运河街道办事处二宗国有土地建设台儿庄区古城相关建筑,是经立项和规划核准后,于2008年4月份开工建设,是省级重点工程项目,项目的主体工程大约2013年底全部完成。在台儿庄区运河街道办事处二宗国有土地建设台儿庄古城相关建筑,枣庄市台儿庄运河古城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未办理考古许可、未进行考古调查勘探。2022年3月18日,枣庄市台儿庄区文化和旅游局移送的《转办函》附的专家鉴定意见显示:经现场实地勘察,台儿庄区东顺路西、金光路南、月河北(古城内)二宗国有建设用地区域内已建成房屋、硬化道路及绿化设施,均不具备考古调查、勘探条件。2022年3月10日,枣庄市台儿庄区自然资源局对枣庄市台儿庄运河古城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未经依法批准、非法占用位于台儿庄区运河街道办事处二宗国有土地建设台儿庄区古城相关建筑的行为”作出了行政处罚(台自然资监(罚)字[2022]0501号),罚款已缴纳完毕。枣庄市台儿庄运河古城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未经考古调查、勘探,擅自进行建设的违法行为”与上述违法行为,是同一主体的同一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的规定,经台儿庄古城管委会负责人集体研究,决定对枣庄市台儿庄运河古城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不予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 | 不予行政处罚 | 枣庄台儿庄古城管理委员会 | 2022年4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