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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儿庄古城管委会重大决策、重点工程、 重要事项跟踪督办问效问责办法

作者:台儿庄古城管委会 来自: 时间:2018-04-14 10:32

              台儿庄古城管委会重大决策、重点工程、

 

重要事项跟踪督办问效问责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重大决策、重点工程、重要事项跟踪督办问效问责管理,确保重大决策、重点工程、重要事项的落实,促进台儿庄古城健康持续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台儿庄古城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决策、重点工程、重要事项(文中可简称“三重”)是指对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对台儿庄古城发展具有重大影响,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决策、工程、事项。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台儿庄古城管委会各部室(单位)、台儿庄古城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第四条 跟踪督办问效问责的对象是承办单位 (牵头单位、协办单位)及承办人员、服务单位及服务人员。

    第五条 跟踪督办问效问责的范围是重大决策执行情况、重点工程建设情况、重要事项落实情况。

    第六条 跟踪督办问效问责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依纪原则。遵守党纪政纪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坚持依法办事。

    (二)客观公正原则。坚持从实际出发,全面准确地了解和掌握情况,客观公正地反映和处理问题,防止以偏概全,杜绝弄虚作假。

    (三)注重实效原则。及时有效地解决问题,确保督办事项件件有结果、事事有回音,防止和克服官僚主义、形式主义。

    (四)硬约束、严考核、重激励原则。加强跟踪督办,严肃问效问责,贯彻“从严带队伍、从严管干部、从严抓作风”的要求,营造“一切工作具体化、大家都来抓落实”的良好氛围。

第二章 工作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 成立由管委会党组书记任组长,党组成员为成员的重大决策、重点工程、重要事项跟踪督办问效问责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检查和宣传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第八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相关工作制度,制定跟踪督办方案,进行责任分解;

    (二)协调牵头单位、协办单位和服务单位;

    (三)对督办事项的工作进展情况进行全程督办;

    (四)制定绩效考核细则,对督办事项进行问效问责;

    (五)编发跟踪督办问效问责工作简报;

(六)完成市委、市政府和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跟踪督办

    第九条 跟踪督办的具体内容:

    (一)制定工作计划,提出工作目标的情况;

    (二)建立机构,分解任务,明确责任的情况;

    (三)建立管理制度,制定廉政、勤政、善政措施的情况;

    (四)建立牵头单位与协办单位分工负责、沟通联系、协调配合工作机制以及工作运转的情况;

    (五)争取有关方面支持,营造外部环境,加强舆论宣传的情况;

    (六)承办单位及承办人员转变作风、履行职责的情况;

    (七)服务单位及服务人员支持配合、提供服务的情况;

    (八)工作进展、工作质量和取得效果的情况。

    第十条 跟踪督办的方式:

    (一)督促催办。通过电话联系、上门督办等,督促承办单位按照规定要求办理督办事项并反馈办理情况。

    (二)专项督办。对遇到困难、工作受阻的重大决策、重点工程、重要事项进行专项督办。

    (三)约谈督办。通过约谈承办单位负责人介绍承办事项进展情况,掌握工作动态,明确落实要求。

    (四)调研督办。通过召开座谈会、听取情况介绍、深入基层查访等进行调研督办,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跟踪督办的其他方式。

    第十一条 跟踪督办的程序:

    (一)立项拟办。每年或阶段性对纳入“三重”督办范围事项进行立项并通报。未纳入立项但确有必要实施跟踪督办或应急性、新增加的重要工作,经管委会党组会议研究确定。

(二)落实责任。重大决策、重点工程、重要事项的牵头部门为主要责任单位,协办部门为次要责任单位。承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承办单位应对承办事项进行细化分解,把责任落实到具体科室和人员。

(三)检查催办。依据不同事项的不同特点和情况,分别确定进展情况反馈、催办、督办的时限、方式和要求,并定期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做到全程跟踪、过程反馈、阶段性通报。检查催办的情况应记录备案,对发现的问题应下达《督办通知书》及时督促整改。

(四)反馈报结。承办单位按时反馈督办事项办理结果,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对逾期未反馈办理结果的,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及时催办;对反馈情况不符合要求的,责令承办单位补办或重新办理。

(五)考核评估。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督办事项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形成考核评估报告,提出考核评估意见,报领导小组审定。

第四章 绩效考核

第十二条 重大决策、重点工程、重要事项绩效考核以时限性目标、质效性目标为重点,依据时间节点和工作质量效果进行具体考核分析。时限的评估分为“提前”、“按时”、“延时”三个等级,质量效果的评估分为“好”、“较好”、“一般”、“差”四个等级。对未达到时间节点要求或质量效果不好的,分析查找原因和责任。具体考核以下内容:

(一)组织实施是否及时,工作进展是否顺利,思想认识和宣传工作是否到位,有无政令不通、人为梗阻现象;

(二)实施方案是否具体细致,工作计划是否全面可行,工作目标是否科学务实;

(三)工作机构是否健全,任务分解是否细化,责任是否明确;

(四)内部管理是否严密,工作制度是否完善并得到有效执行;

(五)牵头单位与协办单位分工是否合理,联系是否顺畅,配合是否协调,工作运转是否有序、规范、高效;

(六)外部环境是否良好,是否存在人为设障等问题;

(七)承办单位及承办人员作风是否科学、精细、务实;

(八)服务单位及服务人员服务是否及时、到位、优质;

(九)是否按规定时限完成工作计划、工作目标和工作任务,是否达到质量要求及取得预期效果;

(十)是否存在不作为、乱作为,失察失职渎职问题;

(十一)需要进行绩效考核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绩效考核的程序:

(一)依据有关规定,制定重大决策、重点工程、重要事项跟踪督办问效问责考核细则。

(二)依据绩效考核细则,对承办单位及承办人员、服务单位及服务人员进行绩效考核并确定等次。

第十四条 绩效考核的等次:

(一)承办单位、服务单位绩效考核的等次为“好”、“较好”、“一般”和“差”。

(二)承办人员、服务人员绩效考核的等次为 “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

第十五条 重大决策、重点工程、重要事项落实情况作为部室(单位)年度工作考核重要内容。考核结果作为评优评先和奖惩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重大决策、重点工程、重要事项的承办单位及承办人员,服务单位及服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对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命令以及管委会党组的决策部署贯彻落实不力的;

(二)工作不力,作风不实,造成工作被动,或无人为不可抗因素,不按时间要求完成,质量效果有严重瑕疵,达不到预期效果的;

(三)拒不执行领导小组依法作出的决定和提出的具体要求的;

(四)领导小组办公室就同一事项发出两次()以上督办通知的;

(五)发生重大决策失误影响整体工作推进的;

(六)截留、滞留、挤占或挪用项目建设专项资金,或者不按规定使用财政资金、处置国有资产的;

(七)违规插手招投标的;

(八)泄露工作秘密、商业秘密的;

(九)擅自降低工程建设标准,以次充好、偷工减料的;

(十)报告工作或者对外发布有关情况,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瞒报、虚报、迟报重大突发事件或重要情况、重要数据的;

(十一)督促整改安全生产隐患不力的;

(十二)因工作失误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发生重大突发事件未及时报告和未在第一时间赶到现场处置的,或者处置失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十三)不作为、乱作为、失职渎职的;

(十四)利用职务之便为配偶子女谋取不正当利益,或配偶子女插手重点工程谋取私利的;

(十五)违反规定使用公章或公章管理不善,造成不良后果的;

(十六)保管文件或档案不善,致使文件或档案损毁或者丢失、泄密的;

(十七)牵头单位不牵头协调,协办单位不支持配合,服务单位不积极服务,致使工作延误的;

(十八)利用职权向行政管理相对人提出不合理要求,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十九)设定或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征收、行政检查或行政强制措施等行政行为的;

(二十)暗箱操作,对应当公开的事项不公开或公开不及时、不真实的;

(二十一)故意刁难、拖延,影响工程建设的;

(二十二)违反限时办结制,对应该及时办理的事项,未能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的;

(二十三)不履行层级监督管理职责,对请示的事项不作具体指示,对内部管理出现的问题放任不管,对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制止、查处不力的;

(二十四)连续多年发生重大问题,班子长期不团结,群众反映的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的;

(二十五)需要进行责任追究的其他行为。

第十七条 责任追究的主要方式:

(一)对在落实重大决策、重点工程、重要事项工作中造成损失尚未构成违纪的,依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有关规定,报请上级党组织,采取诫勉谈话、书面告诫、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岗位、就地免职等组织处理方式进行责任追究;

(二)对在落实重大决策、重点工程、重要事项工作中造成损失构成违纪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有关规定,报请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给予分管领导及相关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

(三)对在落实重大决策、重点工程、重要事项工作中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