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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法润古城】 第三期 文物保护违法违规典型案例

作者: 来自: 时间:2026-06-09 15:18

案例1:泰山碑刻遭红笔涂画案

违法事实:2021年7月,张某某、李某某为“改命”,用红记号笔在泰山红门至中天门段,涂画“天下奇观”碑刻、“孔子登临处”牌坊等6处国保、29处省保文物,造成不可逆损害。

法律依据:《文物保护法》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造成文物灭失、损毁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第三百二十四条:故意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处理结果:张某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罚金2000元;李某某罚金1500元;二人连带赔偿生态损失并公开赔礼道歉。

案例2:内蒙古秦直道遗址被煤矿碾压损毁案

违法事实:2009—2020年,达拉特旗A、B两家煤矿在国保单位秦直道遗址本体上作业,损毁3214米,致遗址完全灭失。

法律依据:《文物保护法》第二十六条:对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保养、迁移,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文物保护法》第九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处理结果:企业赔偿修复及生态损失共计1200余万元;相关责任人被追责;行政机关被督促履职。

案例3:明长城紫荆关段被石料厂破坏案

违法事实:河北某石料公司在明长城紫荆关段保护范围内建厂,长期采石、碾压,破坏长城本体及历史风貌,面积达数千平方米。法律依据:《文物保护法》第十七条: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刑法》第三百二十四条:故意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处理结果:拆除厂房、停止侵害;赔偿修复费71.7万元、生态损失52.8万元,并支付等额惩罚性赔偿金;国家级媒体公开道歉。

案例4:北京戒台寺保护范围违法施工案

违法事实:2017年9月,北京某水务集团在国保戒台寺保护范围内擅自开挖雨洪工程,破坏古寺周边地貌与排水体系。

法律依据:《文物保护法》第十七条: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第九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处理结果:责令停工、限期恢复原状;罚款30万元;相关负责人被行政处分并记入信用黑名单。

案例5:浙江龙泉窑遗址盗掘青瓷碎片案

违法事实:2020—2021年,周某某等13人勾结文保员,多次盗掘国保大窑龙泉窑遗址,挖取古青瓷碎片出售,破坏窑址文化层。

法律依据:《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盗

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处理结果:主犯有期徒刑3年、罚金5万元;从犯分别判刑并处罚金;追缴全部赃物,修复遗址。

案例6:游客踩踏故宫御花园石雕案

违法事实:2022年,游客王某某为拍照,攀爬并踩踏故宫御花园清代石雕(国保),致石雕边角断裂、纹饰磨损。

法律依据:《文物保护法》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造成文物灭失、损毁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第三百二十四条第三款:过失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处理结果:行政拘留10日、罚款500元;赔偿修复费8万元;故宫列入“黑名单”,永久禁止入园。

案例7:村民拆用古县衙青砖建房案

违法事实:2023年,山西某村村民刘某某,擅自拆除清代县衙遗址(省保)墙体青砖约200块,用于自家房屋地基。

法律依据:《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一条: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由使用人负责修缮、保养;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由所有人负责修缮、保养。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造成文物灭失、损毁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处理结果:责令限期返还青砖、修复墙体;罚款2万元;公开检讨。

案例8:装修公司破坏古镇古民居木雕案

违法事实:2024年,安徽某装修公司在徽州古民居(省保)装修时,野蛮施工,电锯切割、撞击,损毁清代雕花门窗、木雕梁架共12处。

法律依据:《文物保护法》第二十六条:对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保养、迁移,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造成文物灭失、损毁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处理结果:罚款10万元;赔偿修复费35万元;负责人行政拘留15日;企业列入文物违法失信名单。

案例9:学生刻画西安城墙城砖案

违法事实:2025年,两名中学生在西安城墙(省保)城砖上刻写姓名、图案,累计刻画40余块,破坏城墙本体。

法律依据:《文物保护法》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造成文物灭失、损毁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一)刻划、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损坏国家保护的文物、名胜古迹的。

处理结果:监护人赔偿修复费6万元;学生警告处分、公开道歉;参加文物保护志愿服务30小时。

案例10:文物修复者私刻铭文伪造文物案

违法事实:2021年,胡某(文物修复人员)受李某某指使,在西周三级文物青铜器上錾刻伪造铭文、族徽,意图高价拍卖,破坏文物原貌。

法律依据:《文物保护法》第二十六条:对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保养、迁移,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造成文物灭失、损毁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第三百二十四条:故意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三百二十六条:以牟利为目的,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处理结果:李某某有期徒刑2年、罚金2万元;胡某有期徒刑1年、罚金1万元;连带承担修复、鉴定费共18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