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 法润古城【第二期】 市场经营主体食品安全违法典型案例
诚信经营,法治为纲。台儿庄古城作为5A级旅游景区,景区及周边商户的经营行为,直接关系游客消费体验和景区品牌形象。为筑牢景区监管防线,严惩各类违法乱象,现发布市场经营主体食品安全违法典型案例,明晰法律红线,敲响经营警钟,督促经营主体依法诚信经营,共筑台儿庄古城诚信消费生态圈。
案例一:温宿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景区周边某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违法事实:2025年5月15日,温宿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景区周边某超市开展日常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店货架上摆放的部分食品已超过保质期。
法律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处理结果:温宿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及违法所得,并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黄果树旅游区某小吃店安排未取得有效健康证明人员
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案
违法事实:2026年3月,黄果树旅游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到某小吃店开展网络餐饮食品安全检查,发现该店的经营者和1名从业人员的健康合格证明已超过有效期,且不能提供有效的健康合格证明,同时该2名人员正在厨房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
法律依据: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
处理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黄果树旅游区某餐饮店进货时未查验供货者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案
违法事实:2026年4月,黄果树旅游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到某餐饮店开展网络餐饮食品安全监管时,发现当事人对其经营的生猪肉现场无法提供购进票据、供货商资质证明及产品检验报告。
法律依据: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
处罚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乌什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休闲农家院使用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案
违法事实:2025年9月12日,乌什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某休闲农家院开展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店后厨食品加工区内山药和南瓜存在感官性状异常现象(发霉),并在冷藏柜发现有异味的牛肉和发霉的豆腐。
法律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处理结果:乌什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给予当事人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散装食品无标签标识案
违法事实:2025年4月,福建省鲤城西街某文创店在现场销售散装蜜桃乌龙花茶,未在容器上依法标识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及保质期等信息。上述行为构成价格违法及销售无标签标识的散装食品行为。
法律依据:当事人的价格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同时销售无标签标识散装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
处罚结果:鲤城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分别处以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
案例六:沙雅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农家院未按规定清洗、维护餐饮设施设备案
违法事实:2025年3月26日,沙雅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塔里木乡的某农家院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店用于提供餐饮服务的操作间内设施设备未及时清洗维护,冰柜未清理干净,餐具消毒柜未清洗且表面有明显油垢,墙壁、地面、门框等部位积有油垢。执法人员当日向该店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7日内整改完毕。4月10日,执法人员在“回头看”检查中发现,当事人仍未按要求履行整改义务,未对餐饮服务设施设备进行规范清洗和维护。
法律依据: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定期维护食品加工、贮存、陈列等设施、设备;定期清洗、校验保温设施及冷藏、冷冻设施。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对餐具、饮具进行清洗消毒,不得使用未经清洗消毒的餐具、饮具;餐饮服务提供者委托清洗消毒餐具、饮具的,应当委托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
处理结果:沙雅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对当事人处以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淄川区市场监管局查处铭辉食品经营部发布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及保健功能的食品广告案
违法事实:2025年12月1日,根据违法线索,淄川区市场监管局对铭辉食品经营部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在广告中宣传鹿茸菇有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法律依据: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食品生产经营者对食品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并且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的规定,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
处理结果:淄川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对铭辉食品经营部发布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及保健功能的食品广告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八:冯某朋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掺假掺杂
和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违法事实:2025年12月24日、12月30日,枣庄市市场监管局及山东省公安厅环食药侦总队先后对当事人经营的熟驴肉开展抽检,样品中均检出马源性成分。2026年1月15日,台儿庄区市场监管局联合公安部门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经抽样检验和调查,当事人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的散装熟驴肉检出马源性及猪源性成分,散装熟驴鞭检出马源性、猪源性成分及亚硝酸盐超标,散装熟驴睾丸检出猪源性成分及亚硝酸盐超标。
法律依据: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第(六)项及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处理结果:台儿庄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立案调查。
案例九:魏某明经营羊肉检出克伦特罗案
违法事实:根据举报线索,2026年2月21日台儿庄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魏某明经营的羊肉进行调查。经检验,被举报鲜羊肉样品的克伦特罗检测值为5.62μg/kg,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要求。
法律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涉嫌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处理结果:根据《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规定》等相关规定,台儿庄区市场监管局已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案例十:某商行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案
违法事实:2026年4月14日,烟台高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酒类执法专项检查行动,在对某商行的现场检查时发现,其店内待售的3瓶五粮液白酒经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授权的产品鉴别人员鉴定并出具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的鉴别证明书后认定为侵犯五粮液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假冒产品。
法律依据:上述侵权假冒五粮液白酒系当事人从个人手中购得,未索取进货票据和供货商的资质证明、产品合格证明等材料,未进行进货查验,涉嫌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该商行作为食品经营者未对所采购的上述白酒索取进货票据和供货商的资质证明、产品合格证明等材料,未进行进货查验,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
处理结果:烟台高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对其立案调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