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 法润古城【第一期】 市场经营主体价格违法典型案例

诚信经营,法治为纲。台儿庄古城作为5A级旅游景区,景区及周边商户的价格行为,直接关系游客消费体验和景区品牌形象。为筑牢景区价格监管防线,严惩各类价格违法乱象,现发布市场经营主体价格违法典型案例,明晰法律红线,敲响经营警钟,督促经营主体依法定价、诚信经营,共筑台儿庄古城诚信消费生态圈。
案例一:某餐饮价格未按照规定明码标价案
违法事实:2025年7月,安徽省宣城市泾县市场监管局根据投诉举报线索,对某民宿餐饮价格行为开展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及菜单价目表中均无“锅巴”“米饭”“餐具”价格公示,但在消费者结算清单上却包含“锅巴”“米饭”“餐具”消费记录。
法律依据: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的规定,属于未按规定明码标价的价格违法行为。
处理结果:宣城市泾县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处罚款500元。
案例二:某便利店价外加价案
违法事实:2025年6月,江苏省扬州市生态科技新城市场监管局根据投诉举报线索,对某便利店价格行为开展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售卖的“香辣粉丝包”标价2.5元/个,实际结算价格为3元/个。
法律依据: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属于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的价格违法行为。
处理结果:扬州市生态科技新城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退还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案例三:饭店阴阳菜单案
违法事实:厦门市市场监管局检查发现,思明区某小吃店所售的“避风塘膏蟹”菜品,在门店餐桌、墙上招牌和现场打印出来的结算单标示价格各不相同,存在同款商品在同一经营场所存在3种不同价格的情况。
法律依据: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属于不按规定明码标价、利用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交易的价格违法行为。
处理结果:执法机关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处罚款4000元。
案例四:酒店价格欺诈案
违法事实:2025年3月,正值安徽省芜湖市马拉松期间,芜湖市湾沚区市场监管局对辖区宾馆酒店开展价格巡查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在美团APP上显示,智能豪华大床房原价517.65元/间,智能商务大床房原价755.65元/间。现场检查发现,该店客房价格公示为智能豪华大床房359元/间,智能商务大床房379元/间,并无上述原价交易记录。
法律依据: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规定,属于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与其进行交易的价格违法行为。
处理结果:芜湖市湾沚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予以警告并处罚款2000元。
案例五:酒店哄抬价格案
违法事实:2025年贵州省黄果树马拉松赛事及旅游旺季期间,镇宁加州酒店将平日84元/间/晚的标间大幅涨价至425元/间/晚,部分房型价格超出前30日均价60%以上,无合理成本增长因素,借赛事流量哄抬价格。
法律依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的规定,构成哄抬价格的价格违法行为。
处罚结果:1.责令立即改正价格违法行为;2. 没收违法所得16925.98元;3.罚款1692.59元(违法所得10%)。
案例六:景区门票强制捆绑案
违法事实:内蒙古某文化旅游有限公司在其景区网络售票中,仅提供“门票+观光车”套票,未设置任何单独购买门票或观光车票的选项,
法律依据: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规定。
处理结果:依法处以人民币56,000元的罚款。
案例七:酒店未履行价格承诺案
违法事实:2023年8月11日,有消费者在美团平台向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山众帮居民宿预订房间1间1晚(温馨大床房),预定入离时间为2023.8.11-2023.8.12,并付款291元。当日,当事人以房间已满为由提出需要消费者加付100元方能将房间提供给该消费者。消费者未接受该方案,实际未入住,房费予以退还,当事人无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当事人未履行价格承诺提供客房的行为,违反了《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十九条第五项“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价格欺诈行为:(五)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价格承诺”的规定。
处理结果: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10000元。
案例八:散装食品无标签标识案
违法事实:2025年4月,福建省鲤城西街某文创店在现场销售散装蜜桃乌龙花茶,未在容器上依法标识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及保质期等信息。上述行为构成价格违法及销售无标签标识的散装食品行为。
法律依据:当事人的价格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同时销售无标签标识散装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
处罚结果:鲤城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分别处以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
案例九:虚构原价、设置虚假划线价案
违法事实:2025年12月,江苏扬州长兴农场发布抖音团购“【随买随用?国庆特惠?单人票】百亩粉黛花海+芦苇迷宫+花海草庐+巨型七彩草帽+花海大猫|10.1开始进园”的商品,设置了110元的划线价,而消费者实际支付金额为29.9元。调查进一步显示,该110元划线价并非基于真实交易形成,而是由景区内各游玩项目的虚构标价累加得出。具体而言,除“百亩粉黛花海”一项标注为30元外,其余八个项目均被分别标注为10元。
法律依据:经营者虚构原价、设置虚假划线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之规定,构成价格欺诈行为。
处理结果:罚款20000元。
案例十:海鲜计量作弊案
违法事实:2025年8月,海南儋州白马井海鲜市场某商户在经营过程中,使用改装、不合格电子秤进行计量作弊,虚增商品重量,并存在看人喊价、不明码标价行为,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处理结果:依法没收作弊电子秤及违法所得2600元,罚款10000元,责令停业整顿3日。
这些发生在身边的案例警示我们:诚信是经营之本、守法是底线要求。希望广大景区商户引以为戒、自觉规范经营行为,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共同维护景区良好的市场口碑,实现诚信经营与长远发展的双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