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3月1日起施行
近日,记者从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召开的新闻发布会获悉,《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今日经省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条例》对于加强文物的保护,传承中华民族优秀历史文化遗产,增强历史自觉、坚定文化自信,具有重要意义。
“2025年3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正式实施,标志着我国文物事业进入依法治理的新阶段。2010年,山东省制定出台了《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并于2016、2017年两次修改。”发布会上,山东省司法厅党委委员、副厅长刘振远介绍,此次对《条例》进行全面修订,旨在细化落实上位法,突出山东特色,完善保护措施,增强可操作性和可执行性,为推动山东省文物事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法治保障。山东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刘源介绍,《条例》共8章70条,主要针对不可移动文物、考古发掘、馆藏文物和民间收藏文物、研究与利用、保障与监督等作出规定。
明确分工强化责任,推动构建文物工作新格局
《条例》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职责。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实施监督管理;同时对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民族宗教、公安等部门和单位以及海关、海警、消防救援机构等职责作出具体规定。
明确对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工作的鼓励与支持,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文物的保护、研究、活化利用等活动。
强化对文物保护工作的保障与监督。将文物保护事业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加强与文物有关的事业性收入和经营收入的用途管理;加强文物保护工作队伍建设,支持文物保护人才培养;明确可以通过设置文物保护公益性岗位、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开展文物保护工作;建立全省统一的文物资源数据信息平台,推动文物保护数字化工作。
完善制度加强监管,提升文物保护工作水平
《条例》加强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管理。规定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登记公布、文物保护单位核定公布程序,创新规定至少每五年核定公布一批省级及以下级别文物保护单位;创新、细化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和文物保护单位的四方面工作要求;强调上位法要求的“先调查、后建设”制度,细化列举了在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的禁止性行为;创新规定跨区域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机制。
加强馆藏文物保护管理。严把文物“出口”关,规定文物收藏单位应当加强馆藏文物出库全过程管理,并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应负的安全责任作出规定;对馆藏文物退出程序及捐赠人相关权益作出规定;对文物保护管理人员回避作出规定。
加强民间收藏文物管理。鼓励合法收藏文物并加强指导、管理和服务,鼓励社会力量设立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明确公平对待国有与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对文物销售、文物拍卖活动作出规定。
细化上位法规定,健全考古管理制度
《条例》规范考古发掘工作,加强整体性保护,明确地下文物埋藏区、水下文物保护区划定批准程序,明确发现文物或者疑似文物的处理程序;落实上位法规定的“先考古、后出让”要求,结合山东省实践经验完善和细化有关工程建设的文物保护前置机制;对考古发掘验收、考古资料整理、出土出水文物保管、发现文物的处置等作出规定。
科技赋能突出特色,促进文物研究与活化利用
《条例》加强文物价值挖掘阐释,规定组织开展儒家文化、齐文化、泰山文化、海洋文化、黄河文化、运河文化等的研究活动,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对与中国共产党各个历史时期重大事件、重要会议、重要人物和伟大建党精神、沂蒙精神等有关的文物加强研究阐释。
着力推动科技赋能,开展山东特色文物保护关键技术攻关,促进科技成果和装备的推广应用;拓展沉浸式、互动式等多元化文物展示利用场景,提供多样化、多层次的文化产品与服务,提升观众体验。
促进文物资源活化利用。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尽可能向社会开放;推动各地依托当地特色资源设立主体多元、类型丰富、特色鲜明的博物馆,支持乡村博物馆、社区博物馆建设;鼓励各地依托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纪念馆、考古遗址公园等开展文物主题旅游、文化研学等特色活动,推动文物资源与旅游产业融合发展。
明确法律责任,保障制度落地落实
《条例》根据山东省文物保护工作实际,对文物保护法关于不遵守工程建设文物保护前置机制的处罚条款进行了细化;对不履行馆藏文物出库全过程管理制度的行为增设了行政处罚;强化责任追究,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法律责任。
“文旅部门将按照《条例》的规定认真履职尽责,全面落实法律法规的重要制度。”山东省文化和旅游厅党组成员、副厅长,省文物局副局长孙波说,山东文旅部门将贯彻文物工作方针和工作要求,做好文物普查调查和认定公布,落实文物保护单位“四有”、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保护、馆藏文物以及民间收藏文物等规定。强化整体性保护和空间管控,落实地上文物“先调查、后建设”、地下文物“先考古、后出让”制度,依法划定文物保护单位“两线”和地下文物埋藏区、水下文物保护区。擦亮“海岱考古”“营造齐鲁”品牌,实施中华文明探源、考古中国研究山东项目,推进革命文物、古建筑保护修缮工程。深化文物价值挖掘阐释,打造文物活化利用“山东范式”,讲好文物的中国故事、山东故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