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古城】第三十一期 文化市场执法篇:打击非法演出执法
在文旅产业飞速发展的当下,景区已成为展现地域文化特色、吸引游客的关键窗口。随着旅游市场日益火爆,各类文化活动在景区纷纷上演,极大地丰富了游客的游览体验。然而,在这片繁荣景象背后,一些不法分子为谋取私利,扰乱景区文化市场秩序,损害游客权益和景区形象。
一、案例详情
某知名4A级自然与文化双遗产景区,以其独特的自然风光和深厚的历史文化吸引着国内外众多游客。在旅游旺季,景区为丰富游客体验,会定期举办各类文艺演出,深受游客欢迎。然而,执法人员在一次日常巡查中发现,景区内一处临时搭建的舞台正在进行一场热闹非凡的演出,演员们的精彩表演吸引了大量游客驻足观看。但执法人员敏锐地察觉到这场演出存在诸多疑点,在进一步调查中发现,这场演出的主办方是一家没有任何营业性演出资质的小公司。该公司为节省成本、获取高额利润,在未取得相关许可的情况下,擅自组织演员在景区内进行商业演出,并且演出内容低俗,充斥着一些不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元素。
二、法条分析
1.关于无证经营演出:根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文艺表演团体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应当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专职演员和器材设备,并向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演出经纪机构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应当有3名以上专职演出经纪人员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资金,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该小公司未取得任何营业性演出资质,擅自举办演出,明显违反此项规定,严重扰乱了营业性演出市场的正常秩序。
2.关于演出内容违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营业性演出不得有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内容,不得有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内容等。此场演出内容低俗,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违反了该条例中对于演出内容的规范要求,对景区的文化氛围和游客的精神文化体验造成了不良影响。
三、处罚结果
1.针对无证经营行为:依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对于未经批准举办营业性演出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8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8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执法部门责令该小公司立即停止演出活动,没收其违法所得3万元,并对其处以8万元罚款,以此严厉惩戒其无证经营扰乱市场的行为。
2.针对演出内容违规行为:鉴于演出内容低俗违规,执法部门除没收违法所得外,对该公司及其相关负责人进行了严肃的批评教育,并责令其公开向社会和游客道歉,消除不良影响。同时,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禁止该公司在一定期限内(2年)在该景区及本地其他景区内举办任何形式的演出活动,净化景区文化演出市场环境。
四、案例启示
1.对从业者的警示:任何从事文化演出经营的个人或单位,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依法取得相关资质,确保演出内容积极健康、符合规范。妄图通过非法手段获取利益,不仅会面临法律的严惩,还将严重损害自身声誉,失去市场信任,断送经营前途。只有合法合规经营,不断提升演出质量和文化内涵,才能在市场中长久立足,实现可持续发展。
2.对执法部门的启示:执法部门需进一步加大对景区等重点区域文化活动的监管力度,创新监管方式,如利用大数据分析、远程监控等技术手段,提前发现违法违规线索,及时进行干预。加强与景区管理部门、公安、市场监管等多部门的协同合作,建立联合执法长效机制,形成强大的执法合力,共同打击各类文化市场违法犯罪活动。定期组织执法人员业务培训,使其熟悉最新的法律法规和执法程序,提升执法能力和水平,确保执法工作的高效、公正开展。
3.对游客的提醒:游客在景区游玩时,要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和辨别能力,对于景区内举办的各类演出活动,要关注主办方资质和演出内容。如发现演出存在违法违规问题,应及时向执法部门投诉举报,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共同营造健康、有序、文明的景区文化市场环境。
景区文化市场执法是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游客权益、弘扬优秀文化的重要保障。只有执法部门严格执法、从业者守法经营、游客积极参与监督,才能共同打造一个繁荣、规范、健康的景区文化市场,推动文旅产业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