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古城】第二十七期 安全生产月|一文读懂《安全生产法》
今年6月是第24个全国“安全生产月”,主题是“人人讲安全、个个会应急——查找身边安全隐患”,6月16日为全国“安全宣传咨询日”。安全生产关系到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关系到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是守护安全生产的重要法律武器 。这部法律不仅是安全生产领域的基本法,更是每一个生产经营单位、每一位从业者必须遵循的行为准则。下面让我们一同深入了解《安全生产法》。
一、《安全生产法》的重要地位与作用
《安全生产法》作为我国安全生产领域的基础性、综合性法律,于 2002 年公布施行,历经多次修订,现行版本自 2021年9月1日起施行。其内容全面涵盖了安全生产工作的各个方面,为安全生产工作提供了全面、系统的法律依据,对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从国家战略层面看,它是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安全生产直接关系到人民的福祉和国家的稳定,《安全生产法》通过明确安全生产的各项要求和责任,为防范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提供了法律依据,从而维护了社会的和谐稳定,为经济发展创造了良好的环境。
从行业管理层面讲,它为各行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提供了统一的标准和规范。不同行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具有不同的特点和风险,但都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的基本要求。这使得各行业在安全生产管理上有了共同的底线和准则,有利于提高整个行业的安全生产水平。
从企业运营角度而言,它是企业安全生产的行为准则和法律约束。企业作为生产经营的主体,必须依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确保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进行。遵守《安全生产法》不仅能保障企业员工的生命安全和企业的正常运营,还能提升企业的社会形象和竞争力;反之,违法违规将面临严厉的法律制裁,给企业带来巨大损失。
三、《安全生产法》的主要内容解读
(一) 安全生产工作的原则与方针
《安全生产法》明确规定,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这是确保安全生产工作始终沿着正确方向前进的根本保证。党的领导能够凝聚各方力量,统筹协调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推动安全生产政策的有效实施。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树牢安全发展理念,这体现了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安全生产的核心目的就是保障人民的生命安全,任何生产经营活动都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只有将安全发展理念贯穿到经济社会发展的全过程,才能实现可持续的发展。“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是安全生产工作的核心指导思想。“安全第一”强调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安全是首要考虑的因素,当安全与生产、效益等发生冲突时,必须优先保障安全。“预防为主”突出了事前预防的重要性,通过加强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和管控,以及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措施,将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综合治理”则要求综合运用经济、法律、科技、行政等多种手段,从多个层面、多个角度加强安全生产工作。
(二)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安全生产法》对其安全生产保障提出了全面且严格的要求。
1.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一位员工的安全生产责任。主要负责人作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要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要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每一位员工也都要明确自己的安全职责,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2.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制定并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是保障安全生产的基础。这些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应涵盖安全生产的各个环节,如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设备维护保养制度、危险作业审批制度等。生产经营单位要确保员工熟悉并遵守这些制度和规程,通过定期的培训和监督检查,保证制度的有效执行。
3.安全生产投入: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要确保安全生产所需的设备设施齐全有效,如消防设备、安全防护栏等;安全防护用品配备到位,如安全帽、安全带等;安全生产技术研发和应用得到支持,积极采用先进的安全生产技术和工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配备充足,提高安全生产管理和技术水平。
4.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要全面辨识和评估安全风险,根据风险等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同时,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定期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对重大事故隐患,要实行挂牌督办,确保隐患得到彻底治理。
(三)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
《安全生产法》赋予了从业人员充分的安全生产权利,同时也明确了他们应履行的安全生产义务。
1.权利方面: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充分发挥员工的主观能动性,促进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改进;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当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2.义务方面: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要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四)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1.政府监管: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国务院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民航等有关部门以及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2.社会监督:鼓励和支持社会各界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单位有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的权利。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五)法律责任
《安全生产法》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设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包括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的违法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相关许可证等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严格的法律责任追究,增强了法律的威慑力,促使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自觉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