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专题专栏 > 普法宣传

【法治古城】民法典视角下的文旅安全(五)

作者: 来自: 时间:2025-05-30 17:53


前言

2025年5月28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颁布5周年纪念日,今年5月也是我国第5个“民法典宣传月”。民法典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和“公民权利的宣言书”。作为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民法典全面系统地规定了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和基本规则,涵盖了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7个方面,是调整民事关系的基本法律。为宣传、普及民法典涉及的文旅安全知识,《法治古城》栏目在本月将通过具体案例以案释法,宣传讲解民法典中的文旅知识,引导游客、商户、景区运营管理方依法依规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景区路面湿滑未警示游客摔倒受伤

一、案件基本事实

2024年7月,孙女士前往某国家4A级历史文化景区游览。游览当日,景区内持续降雨导致部分路段地面湿滑。由于景区未在湿滑区域设置任何警示标识,亦未采取铺设防滑垫等防护措施,孙女士在途经一处石板路时不慎滑倒,造成右手腕骨折。事故发生后,孙女士被紧急送往附近医院救治,经诊断需接受手术治疗及长期康复训练,累计产生医疗费、护理费等各项费用共计3万余元。

事故发生后,孙女士与景区就赔偿问题协商未果。孙女士认为,景区作为公共场所管理者,未能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应对其受伤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景区则辩称,降雨属于不可抗力因素,且景区面积达120万平方米,难以对所有湿滑区域及时设置警示标识,仅同意给予适当补偿。双方协商无果后,孙女士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争议焦点与法律适用

本案争议焦点集中于景区是否尽到民法典规定的安全保障义务,以及责任比例划分问题:

1. 安全保障义务的界定: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公共场所管理者对进入场所的人员负有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该义务要求管理者应当预见潜在风险,并采取必要预防措施。本案中,景区作为专业旅游经营单位,应当预见到雨天路面湿滑可能导致游客摔倒的风险,却未设置警示标识或采取防滑措施,明显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2. 过失相抵原则的适用: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孙女士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雨天行走时未能充分注意路面状况,对损害发生亦存在一定过失,符合过失相抵的法定情形。

三、法院审理与裁判结果

经法院审理查明,景区在事发当日未对湿滑路段采取任何安全防护措施,同时孙女士在行走过程中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结合双方过错程度,法院作出如下判决:

1. 认定景区对事故发生负主要责任,承担70%的赔偿责任,需向孙女士支付医疗费、护理费等共计2.1万元;

2. 认定孙女士自身存在一定过错,自行承担30%的损失。

四、案例启示

1. 强化景区安全管理责任:本案明确了景区等公共场所管理者的安全保障义务边界,要求经营主体必须建立健全风险防控机制,尤其在恶劣天气等特殊情况下,应当采取增设警示标识、铺设防滑设施等有效措施,切实保障游客安全。

2. 倡导游客自我保护意识:游客在旅游活动中亦应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增强风险防范意识,避免因自身疏忽导致损害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