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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古城】民法典视角下的文旅安全(四)

作者: 来自: 时间:2025-05-30 17:51


前言

2025年5月28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颁布5周年纪念日,今年5月也是我国第5个“民法典宣传月”。民法典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和“公民权利的宣言书”。作为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民法典全面系统地规定了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和基本规则,涵盖了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7个方面,是调整民事关系的基本法律。为宣传、普及民法典涉及的文旅安全知识,《法治古城》栏目在本月将通过具体案例以案释法,宣传讲解民法典中的文旅知识,引导游客、商户、景区运营管理方依法依规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民法典视角下景区食品安全责任认定案例解析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24年春节文旅消费旺季,游客周女士在某知名景区游览时,于景区内一家小吃店购买并食用了一份面皮。当日下午,周女士出现严重呕吐、腹泻等不适症状,随即被送往附近医院就诊。经诊断,周女士因食用变质食品导致急性肠胃炎,需住院治疗3天,期间共产生医疗费用5000元。经相关部门对涉事面皮进行检测,确认该食品存在微生物超标问题,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

二、争议焦点与各方主张

周女士认为,景区作为经营场所管理者,对入驻商家负有监督管理责任,此次食品安全事故系景区监管不力所致,要求景区与涉事小吃店共同承担医疗费、误工费及精神损失费共计2万元。涉事小吃店虽承认食品存在质量问题,但以经营规模小、资金有限为由,主张无法承担高额赔偿。景区则辩称,已与商家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书,且日常开展了定期巡查工作,不应承担连带责任。

三、法律适用与裁判依据

本案的审理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食品安全法规:

1. 商家的直接侵权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涉事小吃店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主观上存在过错,客观上造成周女士身体损害,构成侵权行为,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 景区的安全保障义务: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应当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未尽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需承担侵权责任。景区作为公共场所管理者,对其管理范围内的商家经营活动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确保消费者能够安全消费。若未能有效履行该义务,即存在过错,需对损害后果承担相应责任。

3. 补充赔偿责任的认定:在责任划分上,法院综合考量各方过错程度。小吃店作为直接侵权主体,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景区虽已采取一定管理措施,但未能有效防范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存在管理疏漏,需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当小吃店无法足额赔偿时,景区需补足剩余部分。

四、裁判结果

经法院审理,最终作出如下判决:涉事小吃店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向周女士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1.5万元;景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若小吃店无法足额履行赔偿义务,景区需对差额部分进行补足。同时,鉴于周女士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精神损害达到严重程度,法院未支持其精神损害赔偿请求。

五、案例启示

1. 经营主体责任意识:景区内商家作为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加强食品采购、加工、储存等环节的管理,杜绝销售不合格食品。

2. 景区管理职责:景区管理者需强化对入驻商家的日常监督管理,建立健全食品安全检查制度,通过定期检查、随机抽查等方式,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切实履行安全保障义务。

3. 消费者权益保护:游客在遭遇食品安全等文旅纠纷时,应及时保存相关证据(如消费凭证、医院诊断证明等),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