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古城】 民法典视角下的文旅安全(三)
前言:
2025年5月28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颁布5周年纪念日,今年5月也是我国第5个“民法典宣传月”。民法典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和“公民权利的宣言书”。作为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民法典全面系统地规定了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和基本规则,涵盖了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7个方面,是调整民事关系的基本法律。为宣传、普及民法典涉及的文旅安全知识,《法治古城》栏目在本月将通过具体案例以案释法,宣传讲解民法典中的文旅知识,引导游客、商户、景区运营管理方依法依规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旅行社未履约致纠纷 法院依法裁判维护游客权益
一、案情回顾
五一假期期间,王女士与某旅行社签订“某景区四日游”旅游合同,约定费用6000元,包含详细行程景点、四星级酒店住宿及特色餐饮标准,并承诺全程无强制购物。但旅行过程中,旅行社出现多处违约行为:一是擅自遗漏重要景点,以时间紧张为由未按约定安排参观;二是实际住宿酒店与合同约定的四星级标准严重不符,房间设施陈旧、卫生条件差;三是餐饮质量大幅下降,未提供约定的特色美食;四是安排过多购物店停留,压缩游玩时间。王女士多次与旅行社协商赔偿无果后,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争议焦点
1. 旅行社行程调整是否属于不可抗力?
2. 住宿、餐饮服务未达约定标准,责任应由谁承担?
3. 旅行社安排购物店停留过长是否构成违约?
三、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旅游经营者违反合同约定,有擅自改变旅游行程、遗漏旅游景点、减少旅游服务项目、降低旅游服务标准等行为,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赔偿未完成约定旅游服务项目等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旅游经营者提供服务时有欺诈行为,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双倍赔偿其遭受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四、法院判决
经审理,法院认定旅行社存在多项违约行为,且无法证明行程变更的合法性及不可抗力因素存在。最终判决旅行社退还王女士旅游费用2000元,并赔偿精神损失费1000元。
五、案例启示
旅游活动涉及多方主体权益,广大群众和旅游经营者应共同树立法治意识,营造安全、有序、和谐的旅游环境。
(一)游客维权注意事项
1.谨慎签订合同:出行前务必认真阅读旅游合同条款,明确行程安排、服务标准、违约责任等关键内容,切勿轻信口头承诺。
2.保留证据材料:旅行过程中,对旅行社违约行为及时拍照、录像,留存聊天记录、消费凭证等证据,为后续维权提供依据。
3.依法理性维权:发生纠纷后,可先与旅行社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及时向当地旅游主管部门投诉,或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二)旅行社经营规范
1.诚信守法经营:严格依照合同约定提供旅游服务,不得擅自变更行程、降低服务标准,杜绝强制购物等违规行为。
2.强化风险防控:完善服务流程,加强对合作供应商的资质审查和服务监督,做好行程规划及应急预案,切实保障游客合法权益。
(三)监管部门强化监管
1.强化资质审核与动态监管:建立旅行社信用档案,将合同履约、投诉处理等纳入考核,对违规企业依规处置。
2.创新监管手段:搭建智慧监管平台,实现电子合同备案、行程实时追踪及投诉快速处理。
3.加强普法宣传与行业培训:定期发布消费警示,提升从业人员法律素养与消费者维权意识,净化旅游市场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