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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古城】 民法典视角下的文旅安全(二)

作者: 来自: 时间:2025-05-20 11:09

前言

2025年5月28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颁布5周年纪念日,今年5月也是我国第5个“民法典宣传月”。民法典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和“公民权利的宣言书”‌。作为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民法典全面系统地规定了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和基本规则,涵盖了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7个方面,是调整民事关系的基本法律。为宣传、普及民法典涉及的文旅安全知识,《法治古城》栏目在本月将通过具体案例以案释法,宣传讲解民法典中的文旅知识,引导游客、商户、景区运营管理方依法依规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游客擅自进入危险区域受伤,民法典如何定责?

在文旅产业蓬勃发展的当下,涉水旅游意外事件频发引发社会广泛关注。当游客擅自进入景区划定的水边危险区域导致伤亡事故时,景区究竟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本文结合典型司法案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为您深度解析。

一、案情概述

某国家5A景区内有一处人工湖,主要用于景观营造和生态调节。为保障游客安全,景区在湖边设置了多块醒目的“禁止靠近,水深危险”警示标识,并安装了防护围栏。同时,景区还安排了安保人员定时巡逻,劝阻游客不要靠近危险水域。

某日下午,游客张某在景区游览时,无视警示标识和安保人员劝阻,翻越防护围栏进入湖边浅滩区域拍照。为获取特殊拍摄角度,张某冒险靠近深水区,不慎踩空跌入3米深水域。景区救援人员接警后5分钟内抵达现场,联合消防部门开展救援,张某被救出后送医诊断为肺部感染、肢体挫伤,产生医疗费用8.6万元。

二、争议焦点:责任认定的法律博弈

事故发生后,张某以景区安全防护不到位”为由,向景区管理方索赔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15万元。

双方争议的核心聚焦于:

主张方

核心观点

法律依据

游客张某

景区防护围栏高度不足、警示力度不够,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景区管理方

已履行法定安全保障义务,景区无责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三、法律解析:安全保障义务与自甘风险的边界

(一)景区安全保障义务的“合理限度”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景区等公共场所管理者需承担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判断标准包括:

1. 风险预见能力:是否对水域危险性进行科学评估

2. 防范措施合理性:防护设施、警示标识是否符合行业标准

3. 应急处置及时性:救援响应是否符合应急预案要求

本案中,景区已建立警示+隔离+巡查”的立体防护体系,通过了当地文旅部门的安全验收,应认定已履行基本安全保障义务。

四、法院判决:司法实践中的责任划分

经审理,法院作出如下判决:

• 责任认定:景区承担10%补充责任,张某自担90%主要责任。

裁判理由:景区防护围栏高度符合旅游景区安全设施规范基本要求,但存在间隙可翻越的设计瑕疵,张某擅自进入危险区域的过错行为,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赔偿金额:景区补偿张某医疗费、护理费等共计1.2万元。

五、案例启示

(一)游客安全出行提醒

在外出游玩时,要强化风险意识,遵守标识指引,切勿擅自进入景区划定的危险区域,进行涉水活动务必穿戴救生装备,在遇险时立即拨打景区救援电话,避免盲目自救。

(二)景区管理建议

要定期检查防护设施稳固性,推广智能感应报警装置,在高峰时段增加巡查频次,重点区域配备广播提醒,加强普法宣传,通过入园告知、电子屏滚动播放等形式强化安全警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