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古城】 民法典视角下的文旅安全(二)
前言:
2025年5月28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颁布5周年纪念日,今年5月也是我国第5个“民法典宣传月”。民法典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和“公民权利的宣言书”。作为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民法典全面系统地规定了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和基本规则,涵盖了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7个方面,是调整民事关系的基本法律。为宣传、普及民法典涉及的文旅安全知识,《法治古城》栏目在本月将通过具体案例以案释法,宣传讲解民法典中的文旅知识,引导游客、商户、景区运营管理方依法依规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游客擅自进入危险区域受伤,民法典如何定责?
在文旅产业蓬勃发展的当下,涉水旅游意外事件频发引发社会广泛关注。当游客擅自进入景区划定的水边危险区域导致伤亡事故时,景区究竟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本文结合典型司法案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为您深度解析。
一、案情概述
某国家5A景区内有一处人工湖,主要用于景观营造和生态调节。为保障游客安全,景区在湖边设置了多块醒目的“禁止靠近,水深危险”警示标识,并安装了防护围栏。同时,景区还安排了安保人员定时巡逻,劝阻游客不要靠近危险水域。
某日下午,游客张某在景区游览时,无视警示标识和安保人员劝阻,翻越防护围栏进入湖边浅滩区域拍照。为获取特殊拍摄角度,张某冒险靠近深水区,不慎踩空跌入3米深水域。景区救援人员接警后5分钟内抵达现场,联合消防部门开展救援,张某被救出后送医诊断为肺部感染、肢体挫伤,产生医疗费用8.6万元。
二、争议焦点:责任认定的法律博弈
事故发生后,张某以“景区安全防护不到位”为由,向景区管理方索赔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15万元。
双方争议的核心聚焦于:
主张方 |
核心观点 |
法律依据 |
游客张某 |
景区防护围栏高度不足、警示力度不够,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
景区管理方 |
已履行法定安全保障义务,景区无责 |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
三、法律解析:安全保障义务与自甘风险的边界
(一)景区安全保障义务的“合理限度”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景区等公共场所管理者需承担“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判断标准包括:
1. 风险预见能力:是否对水域危险性进行科学评估
2. 防范措施合理性:防护设施、警示标识是否符合行业标准
3. 应急处置及时性:救援响应是否符合应急预案要求
本案中,景区已建立“警示+隔离+巡查”的立体防护体系,通过了当地文旅部门的安全验收,应认定已履行基本安全保障义务。
四、法院判决:司法实践中的责任划分
经审理,法院作出如下判决:
• 责任认定:景区承担10%补充责任,张某自担90%主要责任。
• 裁判理由:景区防护围栏高度符合旅游景区安全设施规范基本要求,但存在间隙可翻越的设计瑕疵,张某擅自进入危险区域的过错行为,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 赔偿金额:景区补偿张某医疗费、护理费等共计1.2万元。
五、案例启示
(一)游客安全出行提醒
在外出游玩时,要强化风险意识,遵守标识指引,切勿擅自进入景区划定的危险区域,进行涉水活动务必穿戴救生装备,在遇险时立即拨打景区救援电话,避免盲目自救。
(二)景区管理建议
要定期检查防护设施稳固性,推广智能感应报警装置,在高峰时段增加巡查频次,重点区域配备广播提醒,加强普法宣传,通过入园告知、电子屏滚动播放等形式强化安全警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