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古城】 民法典视角下的文旅安全
前言:
2025年5月28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颁布5周年纪念日,今年5月也是我国第5个“民法典宣传月”。民法典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和“公民权利的宣言书”。作为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民法典全面系统地规定了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和基本规则,涵盖了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7个方面,是调整民事关系的基本法律。为宣传、普及民法典涉及的文旅安全知识,《法治古城》栏目在本月将通过具体案例以案释法,宣传讲解民法典中的文旅知识,引导游客、商户、景区运营管理方依法依规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景区设施故障致游客受伤,民法典如何定责
一、案情概述
时间:五一假期期间
地点:国家某5A级旅游景区
当事人:游客于某、景区运营管理方
五一假期期间,游客于某前往某5A级景区游玩。在乘坐景区运营的观光缆车过程中,缆车突发机械故障,车厢剧烈晃动后骤停。于某因车厢剧烈颠簸失去平衡摔倒,经医院诊断为右前臂骨折及多处软组织挫伤。此次事故导致于某产生医疗费、护理费等直接经济损失3.2万元,同时因伤取消后续商务合作,造成预期业务收入损失2万元。
事故发生后,双方就赔偿责任产生争议:
• 于某主张:景区作为缆车运营方,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 景区辩称:故障系设备制造商提供的零部件质量缺陷所致,属于第三方责任,景区仅愿给予适当补偿
二、争议焦点解析
1. 安全保障义务履行问题
景区是否尽到合理限度的安全保障责任?
2. 责任承担主体认定
第三方责任介入情况下,景区是否可免除赔偿责任?
3. 损失赔偿范围界定
间接损失(预期收入)是否属于法定赔偿范畴?
三、法律依据与裁判要点
(一)核心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二)责任认定分析
1. 景区责任判定
景区作为缆车运营管理方,负有法定安全保障义务。未能及时发现并排除设备安全隐患,已构成安全保障义务履行瑕疵,应当对于某的损害后果承担直接赔偿责任。
2. 第三方责任处理
设备制造商因产品质量缺陷导致事故,属于最终侵权责任人。但根据法律规定,于某有权直接向景区主张全部赔偿,景区在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依法向设备制造商进行追偿。
(三)赔偿范围界定
损失类型 | 具体项目 | 赔偿依据 |
直接损失 | 医疗费、护理费 |
实际发生且有票据证明 |
间接损失 | 预期业务收入损失 | 需证明与事故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且可预见 |
四、案例启示
(一)文旅企业合规建议
对文旅企业而言,本案明确传递出严格的法律信号:安全保障义务不仅是行业规范,更是法律赋予的强制性责任。企业需建立覆盖设备检测、人员管理、应急处置的全流程安全管理体系,定期对设施设备进行深度维护与隐患排查,强化员工安全意识与应急救援能力培训。同时,建议通过投保公众责任险等方式分散经营风险,避免因单次事故承担高额赔偿。只有将安全责任落实到每个运营环节,才能有效降低法律风险,维护企业信誉与可持续发展。
(二)消费者维权提示
对消费者而言,在遭遇文旅消费纠纷时,应第一时间保存事故现场影像、医疗诊断证明、费用单据等关键证据,为后续维权奠定基础。同时,需熟悉民法典、旅游法等相关法律条文,明确自身合法权益范围。在与经营者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可通过向消费者协会、文旅监管部门投诉,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途径,理性、合法地维护自身权益,推动文旅市场消费环境的规范与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