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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宣传】聚焦“3·15消费者权益日” | 消费维权指南

作者: 来自: 时间:2024-03-15 11:19



“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


樱花将灿 雾尽春暖

今天是3·15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

为有力有效履行

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法定职责

优化消费环境

让消费者敢消费、愿消费

乐享高品质消费

以下关于消费维权的知识点

一起来看看吧!



你身边的3·15



关于315消费者权益日

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是每年的3月15日,由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于1983年确定,目的在于扩大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宣传,使消费者权益在世界范围内得到重视,以促进各国和地区消费者组织之间的合作与交往,在国际范围内更好地保护消费者权益。


知法普法 维权有道
《消费者权益法》第25条第1款、第2款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



消费者维权科普


01
与商家沟通


如果消费者买了有问题的商品,可以先与商家协商解决。针对自己相关情况和商家进行沟通是解决问题的最有效的方法。

维权


02
拨打12315、12345投诉电话


如果消费者与商家沟通以后,问题得不到解决,就可以拨打12315、12345投诉电话。该热线面对消费者能有效、及时给消费者提供相关的帮助。



03
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

消费者可以向当地的市场监管部门或消协组织反映自己遇到的难题。该方式较为直接、具有强制力保障、是维护权益的途径之一。



消费者享有哪些权利



消费者享有的九项权利

安全保障权。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知悉真情权。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自主选择权。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权利。


公平交易权。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


依法求偿权。消费者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依法结社权。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


获得知识权。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


维护尊严权。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


监督批评权。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



一、消费者投诉需要提供的材料
(1)投诉人的姓名、电话号码、通讯地址;
(2)被投诉人的名称(姓名)、地址;
(3)具体的投诉请求以及消费者权益争议事实;
(4)能够证明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与遭受损害存在因果关系的证据,包括票据凭证、三包卡等。
二、消费者应具备的证据意识
消费者在消费活动中一旦权益受到侵害,能否提供相关有力的证据,是投诉(或申诉、起诉)维权能否成功的关键,因此,在日常消费活动中应加强证据的收集、保存意识。具体应注意以下几点:
(1)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一定要当场索取并妥善保存好作为消费凭证的票据。尽可能杜绝事后索要票据,因为买卖已经成交,此时商家会以各种理由来推诿而拒绝。
(2)购物发票中填写的内容必须真实、具体、完整。如交易日期、商品名称、品牌型号、数量、价格、经手人等,并必须加盖印章。对于一些特殊商品,如手机、车辆、家电产品等,还应根据具体情况,填写该商品的串号、编号、发动机号和车架号等。
(3)商品说明书、三包卡、包装物以及商家的承诺卡都是交易凭证或证据之一,不应轻易丢失。
(4)消费者在使用、保管新购买的商品时,应特别注意细心爱护,尽可能不要留有明显的外观磨损和破坏痕迹,以减小维权难度。
(5)发生财产和人身伤害事件,要通过有关部门和现场目击者取得现场证据,如照片、 调查笔录、调查意见或结论、事故鉴定、目击者证明等,以证实消费者是在正常使用商品情况下发生的消费侵害。
(6)对凭借生活常识不能直接判断和确认责任,且双方当事人对商品或服务质量存在争议的,消费者应通过相关权威部门认定或专业机构检测、鉴定来取得证据。
(7)要善于用书面合同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于一些数额较大的特殊消费,如购买汽车、大型农业机械、商品房、房屋装修、电信服务,或需要先付款(包括预付部分款项和预缴定金)后交货的买卖交易,应当签订买卖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责任以及违约赔偿方式、数额。如经营者已制定有格式合同的,不应草率签字,要认真看清弄懂合同条款含义,如有不利于维护消费者利益的,或没有违约责任条款的,消费者应要求修改或增补条款,或者签订补充协议。


在日常生活中

如果我们的权益受到侵害
可以通过以下方式
维护自己的利益
消费者投诉举报电话:12315
政务服务便民热线:123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