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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古城】第九期 315普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作者:杨丽 来自: 时间:2023-03-09 15:33

“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即将来临,2023年全国消协组织消费维权年主题为“提振消费信心”,旨在贯彻党的二十大高质量发展的要求,着力打造更加安全放心消费环境,推动消费提质升级。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作为专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制定的法律,与我们每个人密不可分。今天就带大家了解一些关于消费者权益的知识。


一、消费者的九大权利


(一)安全权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二)知悉权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三)自主选择权

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四)公平交易权

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五)获得损害赔偿权

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六)结社权

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组织的权利。

(七)受教育权

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

(八)受尊重权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享有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

(九)监督权

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有权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对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提出批评、建议。


二、当消费权益受损失,如何维权


(一)争议解决途径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于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规定了经营者协商和解、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提请仲裁机构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五种争议解决的途径。

(二)惩罚性赔偿

为了规范市场秩序,加大消费欺诈打击力度,《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欺诈行为、商品或服务存在缺陷的惩罚性赔偿。

若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若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