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古城】第二期| 一文读懂《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①
一、出台背景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工作,关乎14亿人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必须抓的紧而又紧。习近平总书记在重要场合多次强调:能不能在食品安全上给老百姓一个满意的交代,是对我们执政能力的重大考验,要把食品安全工作作为一项重大的政治任务来抓。
我国食品安全工作仍面临不少挑战,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仍屡禁不止,违法成本低,维权成本高,法制不够健全等问题依然复杂严峻,迫切需要出台配套法律法规,推进食品治理法治化,守住食品安全底线,在这一背景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应运而生。
二、基本原则
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食品安全法》严格执行“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四个最严要求,落实全程监管制度,对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零容忍、出快手、下重拳,着力织就食品安全“防护网”。
充分体现人权保障。《食品安全法》积极回应人民群众的所及所盼,把人权保障作为立法工作的重要任务,着力强化企业主体责任,推进供给侧结合性改革,确保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三、主要内容
《食品安全法》全文共分为十章,一百五十四条,内容涵盖总则、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生产经营、食品检验、食品进出口、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
食品生产者应遵守食品安全标准
(国家标准)第二十七条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公布,国务院标准化行政部门提供国家标准编号。
食品中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的限量规定及其检验方法与规程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国务院农业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屠宰畜、禽的检验规程由国务院农业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地方标准备案制度)第二十九条 对地方特色食品,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后,该地方标准即行废止。
(企业标准备案制度)第三十条 国家鼓励食品生产企业制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在本企业适用,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食品安全标准内容)第二十六条 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
(二)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
(三)
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营养成分要求;
(四)
对与卫生、营养等食品安全要求有关的标签、标志、说明书的要求;
(五)
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
(六)
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
(七)
与食品安全有关的食品检验方法与规程;
(八)
其他需要制定为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